为保证动脉粥样硬化研究所仪器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,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动脉粥样硬化研究所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赔偿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仪器的一切人员,包括在动脉粥样硬化研究所进行科研的研究生、接纳的国内外科研工作者以及所内工作人员。
第二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、丢失,仪器维护维修管理员、室负责人和当事人须按照《动脉粥样硬化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》有关规定采取措施,并写出书面报告,上报科研处和资产管理部门,所内根据上级部门意见,及时进行处理。
第三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致使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者为责任事故,应予以赔偿。
1、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,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使用方法,不听从指导,造成仪器、设备损坏者;
2、不按制度规定,未经批准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拆卸、改装者;
3、工作失职,保管不善,不负责任者;
4、未经批准,将钥匙借给非实验室人员使用造成损坏者;
5、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仪器造成损坏者;
6、各实验室负责人离室时未进行安全检查造成仪器丢失者。
第四条 赔偿计费方法按照《泰山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条例》(泰医财字[2000]7号)执行。
第五条 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在作出赔偿处理决定15日内,当事人能一次付清赔偿费者,责成一次付清;确有困难者可分期付款。赔偿费不得报销,按规定入账并用于维修和补充仪器设备等。
第六条 本办法有与校内规定不一致之处,以校内规定为准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泰山医学院动脉粥样硬化研究所
二〇〇五年六月